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一、 傷殘賠償 金是否 離婚 分割 傷殘 賠償金 是個人財產,離婚不會分割。 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我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及其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引可見,因身體意外 傷殘 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本人所有。 二、 夫妻財產 分割原則有哪些 一般有以下幾個原則: 1、協商處理原則。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原則。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原則。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由一方的過錯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 (3)實施 家庭暴力 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以上這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要求損害賠償需要有相關 證據 證明,法院才會支持你的相關主張。 從《民法典》中的規定來看,一方不管是在 結婚 之前還是在結婚之后獲得的傷殘賠償金,其實都是屬于個人財產,那么在夫妻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自然不能對這部分財產做出分割,畢竟此時可以分的僅僅是認定為共同所有的財產部分。
勞務派遣工傷賠償標準勞務派遣工傷賠償標準如下:1、由工傷保險基金賠償給職工其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的治療所需費用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2、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以及交通、食宿費用等合理的費用;3、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一、勞務派遣工傷賠償標準
1、勞務派遣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1)由工傷保險基金賠償給職工其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治療所需費用;
(2)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交通、食宿費用等合理的費用;
(3)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二、工傷賠償金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相關規定,夫妻一方因工傷獲得的工傷賠償金是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本人所有,必須“專款專賠”,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他人不得截留、分享。所以,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家屬是否有殘疾賠償繼承權殘疾賠償金,具有人身屬性,不能繼承;但家屬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對親屬能否對死者生前未取得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主張繼承權的問題,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我國繼承法和最高法《繼承法意見》中均未作明文規定。就一般法理學而言,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具有嚴格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是不能與他人分享的,即權利隨權利人生存而存在,隨權利人死亡而消滅。也正是基于此點,世界各國的繼承法和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我國法院審判實踐中均認為,這種專屬于繼承人本身的權利不屬于繼承之標的,以享受人死亡為終止給付的條件,即對已領取但尚未用完的費用可以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對未領取部分(包括逾期未給付部分)的權利,不能由其繼承人繼承。
從社會現實生活來看,一個人的受傷致殘自然會給其家屬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但在受害人還活著的情況下,往往是以受害人的名義取得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如果在審理中不考慮這種特殊性,一味放縱被告逃避責任,很難實現審判工作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我的傷殘賠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情況下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夫妻一方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的財產。殘疾賠償金屬于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故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有不同的意見認為,殘疾賠償金系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收入的減少,殘疾賠償金具有填補該損失的作用,故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首先,殘疾賠償金的理論依據,學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一是所得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受害人本來可以依法獲得的收入的喪失。二是勞動能力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三是生活來源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受害人的生活補助費,使其生活來源能夠恢復。其次,配偶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勞動能力喪失,就必然會導致收入的減少,換句話說,就是應當有的收入沒有收入。殘疾賠償金既然是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系對因勞動能力喪失而導致收入減少的填補,因此,換一個角度看,實際上也就是一方勞動的收入,只不過該收入是以賠償的方式出現,故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殘疾賠償金可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問題工傷死亡賠償金 應該由 第一順位繼承人 協商分配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每個第一順位繼承人都有同等享受分配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的權利。如果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進行分配。而工傷死亡待遇中還有撫恤金,由 工傷保險基金 支付給每個人。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分配原則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 賠償權利人 。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 財產損害賠償 ,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根據《 國家賠償法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的立法本意看: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 第一順序繼承人 ,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 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 民事法律行為 ,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工傷死亡賠償金怎么分配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3、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4、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傷殘賠償金人身專屬性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