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n還是加1
合同到期n加1合同到期n還是加1 的賠償,是屬于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后,未提前一個月時間通知勞動者而解除合同的,這時不僅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還需要多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合同到期,公司應提前30天通知不續簽,則按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標準:若未提前通知,則按N1的標準。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扣除社保、公積金。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合同到期n還是加1 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涉及合同到期后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賠償,是基于實際的經濟補償金情況而定的,對于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顯然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但涉及到勞動者因違法行為,或者違反合同到期n還是加1 了用人單位的工作紀律被辭退是不需要賠償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版: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權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不續簽公司要賠償n+1合同到期合同到期n還是加1 ,公司應提前30天通知不續簽,則按一年一個月合同到期n還是加1 的經濟補償金標準;若未提前通知,則按N+1的標準。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扣除社保、公積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合同到期n還是加1 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按n+1還是2n還是2n+1賠償?按N+1賠償合同到期n還是加1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某些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
如果用人單位不予勞動者進行續簽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進行支付賠償金,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可以不進行支付賠償金,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的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待通知金,也就是說代通知金和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同時享有。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需要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并且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有些特殊情況也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是需要在法律規定的一個月之前告知用人單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合同到期n還是加1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