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流程
1、接受申請材料。審核申訴人申訴材料勞動仲裁流程 ,對符合規(guī)定勞動仲裁流程 的材料進行登記,退回不符合規(guī)定勞動仲裁流程 的材料并告知申訴人。
2、審查受理及組庭。自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達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勞動仲裁流程 的,自決定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并送達申訴書副本及應訴通知和開庭通知給被訴人。
3、收費。當事人自收到通知受理或應訴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預繳仲裁費;申訴人未按規(guī)定繳納或辦理減免緩手續(xù)的,作撤訴處理。
4、接受答辯及反訴。被訴人應當自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相關證據(jù);仲裁委員會審查被訴人反訴申請,符合條件的合并審理,收費,送達申訴人;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理由。當事人應在第一次開庭調查前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
5、開庭審理。當事人愿意庭前調解的,安排庭前調解;開庭程序:申訴與答辯、調查質證、辯論、調解與裁決。
6、結案。仲裁委員會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可延期三十日。調解或裁決結案的,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調解書或裁決書;當事人撤訴或視為撤訴的,向申訴人送達同意撤訴通知書,向被訴人送達撤訴通知書;實收仲裁費繳交銀行,送達當事人銀行收費憑證,辦理退結費手續(xù)。
勞動仲裁流程勞動仲裁流程:1、勞動仲裁程序申請勞動仲裁流程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由當事人勞動仲裁流程 的申請勞動仲裁流程 ,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2、勞動仲裁審查受理3、仲裁準備(1)組成仲裁庭。(2)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3)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jù),查明爭議事實。對于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4)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jù)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4、仲裁審理(1)通知當事人。(2)先行調解。(3)開庭裁決。(4)制作仲裁裁決書。(5)仲裁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仲裁流程 ;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的流程具體是什么?1、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shù)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勞動仲裁流程 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jù)協(xié)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流程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的流程是什么1、接受申請材料。審核申訴人申訴材料勞動仲裁流程 ,對符合規(guī)定勞動仲裁流程 的材料進行登記,退回不符合規(guī)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訴人。
2、審查受理及組庭。自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達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的,自決定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并送達申訴書副本及應訴通知和開庭通知給被訴人。
3、收費。當事人自收到通知受理或應訴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預繳仲裁費;申訴人未按規(guī)定繳納或辦理減免緩手續(xù)的,作撤訴處理。
4、接受答辯及反訴。被訴人應當自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相關證據(jù);仲裁委員會審查被訴人反訴申請,符合條件的合并審理,收費,送達申訴人;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理由。當事人應在第一次開庭調查前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
5、開庭審理。當事人愿意庭前調解的,安排庭前調解;開庭程序:申訴與答辯、調查質證、辯論、調解與裁決。
6、結案。仲裁委員會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可延期三十日。調解或裁決結案的,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調解書或裁決書;當事人撤訴或視為撤訴的,向申訴人送達同意撤訴通知書,向被訴人送達撤訴通知書;實收仲裁費繳交銀行,送達當事人銀行收費憑證,辦理退結費手續(xù)。
勞動仲裁流程是怎樣的勞動仲裁處理的程序:
1、當事人提出仲裁的勞動仲裁流程 ,應當從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勞動仲裁流程 ,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勞動仲裁流程 ,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勞動仲裁流程 ,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jù)。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
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超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jù)協(xié)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超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勞動仲裁流程 ;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