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占地賠償新規定
農村房屋占地賠償包括農村房屋占地賠償新規定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農村房屋占地賠償新規定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農村房屋占地賠償新規定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農村房屋占地賠償新規定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農村房屋占地賠償新規定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農村拆遷房屋賠償新規定2022一、農村拆遷房屋賠償標準最新規定
1、宅基地上農村房屋占地賠償新規定 的房屋拆遷農村房屋占地賠償新規定 ,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農村房屋占地賠償新規定 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2、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3、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取得用地和規劃許可。
6、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拆遷宅基地上房屋,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房屋,并對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二、貨幣補償方式農村房屋占地賠償新規定 :
1、房屋價值補償
補償標準同產權交換一樣,不過增加農村房屋占地賠償新規定 了一項:即計算補償金時將公攤補助面積計算在內一同作價。
2、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
參照以上標準,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交換式搬遷費標準相同。
3、其他補償項目
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
三、農村拆遷糾紛怎么處理
1、行政裁決
國務院令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行政或司法強制
(1)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2)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農村拆遷房屋賠償新規定20212021年農村拆遷房屋賠償新規定:
1、補償金額。農村的房屋拆遷補償按照房子的位置、占地面積、裝修、園內附著物等進行補償;
2、補償方式。貨幣補償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現金補償農村房屋占地賠償新規定 ,可以用于自行支配,其最低的補償標準是房屋的建筑成本價+土地的補償。房屋成新
給被征收人重新劃撥一塊宅基地遷建安置。產權調換由地方重新建造房屋,提供給土地被征收人,其最低的補償標準是同區位的拆一補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農村房屋占地賠償新規定 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最新政策是什么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農村房屋占地賠償新規定 ,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農村房屋占地賠償新規定 ,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新標準一、宅基地拆遷補償標準現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農村房屋占地賠償新規定 ,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配置補助費、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是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耕地配置補助費,按需配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配置的農業人口數,根據被征用的耕地數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公司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配置的農業人口配置補助費標準,是該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每公頃征用耕地的配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宅基地補償是根據各地制定的,補償標準必須由當地有關部門調查。如果認為補償標準太低,可以向土地部門咨詢當地補償標準,如果標準太低,可以向上級部門投訴。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農村房屋占地賠償新規定 :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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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新標準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包括:
1、土地補償費。征用山地的土地補償費農村房屋占地賠償新規定 ,為該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農村房屋占地賠償新規定 ,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一、征地補償標準包括: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二、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具體步驟包括: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戶;
2、開展實地調查。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和證據保全;
3、確認調查結果。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4、告知聽證權利。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綜上所述,土地征收是我國政府依法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一項措施。所征收土地,不給代價;土地除歸公有外,其余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