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
作為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于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p>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但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繼承喪失說與扶養喪失說在立法上的區別,表現為繼承喪失說與扶養喪失說互相排斥,采取繼承喪失說的立法例均不再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因該項費用已包含在繼承喪失說的死者收入損失之中,再作規定就是重復賠償。鑒于《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中均有“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項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時考慮到須與我國現行民事法律中規定的賠償項目相一致的原則精神,對賠償的內容進行了分解,即仍保留過去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通過分解的方法將根據繼承喪失說理論中的“收入損失”分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死亡賠償金”予以賠償,以與《民法通則》和現行有關立法相銜接。分解的結果既體現了“繼承喪失說”的賠償理念和標準又避免了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因此,當事人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還應當考慮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有無可單獨請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情況,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分額予以適當平衡。
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的分配由配偶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 ,父母,子女繼承。賠償款一般由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等組成,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在法律上不視為遺產,但是可以視為遺產繼承。所以按照遺產繼承順序處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 :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丈夫死亡后賠償金的分配【法律分析】
第一順序為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 :配偶、父母、子女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 ,沒有第一順序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 的可以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分配。但原則上以受害人死亡時,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限。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當均等分配,但應適當照顧老弱病殘及婦女的權益,綜合考慮勞動能力、生活收入水平、及對受害人的依賴程度、近親屬之間的密切關系等因素。同時考慮到受害人父母今后的生活和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及教育支出,對其可適當的多給予分配。對于受害人的成年子女,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分配可考慮百分之十左右,如果成年子女沒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的,可考慮百分之二十左右。對于受害家庭付出較多的近親屬,可以傾向性分配,兼顧公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夫妻離婚后一方意外死亡的財產分配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 :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該案中,死者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 的妻子、父母、兒子均有權繼承死者的個人財產。
按照《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 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據上述內容規定,因被繼承人的妻子在其生病期間未盡到應盡的扶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不分;而被繼承人的父母在死者生病期間盡了主要照顧義務,有權在分配遺產時多分;被繼承人的兒子屬于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夫妻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分配 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以,被繼承人婚前所有的房產屬于死者的個人財產,被繼承人的妻子在婚后無該房產的份額。因此,該房產將作為死者的個人財產進行分割。按照規定,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采用作價分割的方法。該房產可以作價分成四份來繼承,即:被繼承人配偶、被繼承人父親、被繼承人母親,被繼承人的兒子。對于被繼承人的妻子的份額,可以采用作價分割的方式折抵成現金給付。
對于存款,屬于死者及其妻子的婚后共同財產,該全部存款的一半將作為死者的個人財產來繼承。住房公積金也類似于存款的繼承方式,對其中的一半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