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做不下去了員工的賠償
公司倒閉錢不夠的公司做不下去了員工的賠償 ,破產財產在清償完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公司做不下去了員工的賠償 ,優先清償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等費用。因為公司倒閉而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公司做不下去了員工的賠償 ;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公司做不下去了員工的賠償 ;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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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倒閉員工賠償標準是多少?1、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破產,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公司做不下去了員工的賠償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公司破產支付給勞動者的賠償金是與職工的工齡掛鉤,工齡越高,得到的賠償金也就越多。
根據《企業破產法》勞動者可以得到以下補償公司做不下去了員工的賠償 :
1、公司欠勞動者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工資一般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但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費用不屬于工資范圍。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資按照企業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醫療與傷殘補助是職工在職期間根據醫療保障制度應當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間因工傷事故所應獲得補助。撫恤費用即職工因工傷亡后其家屬應享受的撫恤金。
2、公司欠勞動者的應當劃入你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用,如果公司資產負債率高,還可以得到其他就當劃入社會統籌賬戶的部分,但從從事破產實務來看,劃入社會統籌賬戶的費用一般得不到(因為社會統籌保險在破產法的清償順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金。具體包括:因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的補償金;克扣、拖延工資應當支付的補償金;因勞動合同終止應當支付的補償金;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支付的補償金。上述補償金應當以法律及行政法規中規定的為限,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金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我們公司馬上要倒閉了,我想問問我們員工能有什么樣的賠償?1公司做不下去了員工的賠償 ,公司倒閉公司做不下去了員工的賠償 的,如果是私營企業目前尚沒有什么國家政府補償的法律法規條款,國企有
2,企業倒閉的,只能以企業現有資產計算補償(注意,是補償不是賠償)
3,如老板兩個企業是獨立法人,獨立結算經營的,那么在原企業資產用于稅務等清償,職工工資發放及補償后,再清償其公司做不下去了員工的賠償 他債務,如企業資不抵債,只能按照順序依次清償。如果廣東公司和蘇州公司屬于同一系,則可以要求廣州公司予以補償你們
4,補償方式:企業應當按照你每給企業工作滿1年(注意,是你們簽訂合同并實際服務的時間,而不是你的總工齡)補償一個月。另外,公司未按照法律支付的加班工資以及未能為你們繳納法定保險的,這些可以要求公司支付。
其他的就沒什么補償了,公司如果走破產流程的,和無故裁員又不同了
公司經營不下去辭退員工怎么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公司做不下去了員工的賠償 的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公司做不下去了員工的賠償 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做不下去了員工的賠償 :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公司做不下去了員工的賠償 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