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權轉讓員工有賠償嗎
股權轉讓涉及國企改制的國有股權轉讓員工有賠償嗎 ,變更為非國有控股的國有股權轉讓員工有賠償嗎 ,涉及職工安置問題。但并非所有的股權轉讓都涉及職工安置。如果股權轉讓沒有造成失業國有股權轉讓員工有賠償嗎 ,國有企業是無須補償的。員工仍然持有先前購買的股份。在勞動合同期內,或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無緣由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獲得工作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國有股權轉讓員工有賠償嗎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賠償款,則可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國有股權轉讓員工有賠償嗎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全部轉讓對員工有賠償嗎公司股權全部轉讓若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賠償、補償情形,不存在賠償或補償。如果是因公司股權轉讓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的,公司應當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照員工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補償情形(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國有股權轉讓員工有賠償嗎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國有股權轉讓員工有賠償嗎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國有股權轉讓員工有賠償嗎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權轉讓員工能有賠償嗎公司股權轉讓,并不影響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員工有賠償嗎 的正常經營,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國有股權轉讓員工有賠償嗎 的賠償、補償情形,對員工不存在賠償或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國有股權轉讓員工有賠償嗎 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