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其掛靠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_車輛掛靠出了事故
【車輛出事故 掛靠單位要不要賠錢?】
【車輛登記本不代表所有權】
機動車登記證上的名字不等于真正車主。按照我國車輛管理規定,所有人去車管所做登記只是為了獲得上路資格。這個登記程序不涉及車輛所有權的認定。掛靠單位雖然出現在登記證上,但他們只負責辦理手續,并不實際掌控車輛。
真正的車主應該同時擁有四項權利:使用車、從車輛獲得收益、決定車輛用途、處置車輛。掛靠單位既不使用車輛拉貨載客,也不參與日常運營,更不會賣掉車輛賺錢。他們和車輛的關系就像物業公司和業主,只提供服務不插手具體事務。
【實際控制人才是責任主體】
交通事故發生時,方向盤握在司機手里。司機作為車輛實際控制人,直接決定著行車安全。掛靠單位既不在事故現場,也無法實時監控車輛行駛。他們就像租車公司的角色,不能因為車輛掛著公司名就要對每次事故負責。
法律追究責任要看兩點:有沒有實施危險行為,能不能預見事故發生。掛靠單位既沒有指使司機違章駕駛,也不能提前知道會出事故。就像房東不用為租客的交通事故負責,掛靠單位也不該為司機的過錯買單。
【利益關系決定責任分擔】
判斷賠償責任的關鍵是看誰從中獲利。實際車主通過運輸獲得運費,司機領取勞動報酬,這些都屬于運營收益。掛靠單位收取的服務費更像是管理費,用于辦理年檢、處理違章、組織安全培訓等事務。
比如某物流公司每月收取掛靠車輛500元,用來代辦保險、處理事故善后。這個費用和車輛拉貨賺的2萬元運費有本質區別。如果讓只拿服務費的單位承擔幾十萬事故賠償,就像讓小區物業為業主家漏水賠錢,顯然不公平。
【勞動關系不存在責任不連帶】
很多案例中,掛靠單位和司機不存在勞動合同。司機自己買車、自己接活、自己承擔油費維修費。掛靠單位更像是中介平臺,不參與具體業務分成。這種情況和正式員工開車送貨完全不同。
比如外賣騎手用自己電動車接單,平臺只提供接單系統。要是騎手撞傷人,平臺通常不擔責。同理,貨運平臺上的掛靠司機出事,掛靠單位沒有管理義務的話,也不該被追責。
【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說得很清楚:掛靠經營發生事故,受害人可以要求掛靠單位和車主賠償。但2025年補充規定明確,如果當事人已經起訴掛靠單位和車主,法院應該支持。各地法院判例顯示,越來越多的判決開始區分名義車主和實際車主。
比如2025年北京某案例中,法院認定掛靠公司已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判實際車主承擔全部賠償。而2025年廣州某案件,因為掛靠公司存在管理疏忽,被判承擔30%的連帶責任。這說明是否擔責要看具體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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