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間接損失,即車輛停運損失,也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擴展資料
評估方法
《山東省價格鑒證操作規范》第六章6.4條第14項指出:生產經營損失,一般根據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平均實際收入和停產、停業期間的實際收入進行計算。實際收入應為正常業務收入扣減可變成本后的余額。成本是由可變成本和不變成本組成。
不變成本包括稅費、保險、運輸管理費、客貨運輸附加費、工商管理費等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可變成本包括司機工資、燃油費、過路過橋費等。這就是說:每日純收入=每日營業額-每日不變成本-每日可變成本。
停運損失費應不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保險公司是不賠付車輛停運損失費用的。
車輛停運損失賠償標準及依據【法律分析】
車輛停運損失費標準出臺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的依據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他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停運損失司法解釋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第三項 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車輛停運損失費賠償標準和依據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間接損失,即車輛停運損失,也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足,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掛靠車輛在交通運輸中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如何賠償的批復最高法院對掛靠車輛事故責任承擔何時作出統一規定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
據2005年全國道路交通事故統計分析資料顯示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2005年全國營運車輛肇事135114起,導致38752人死亡。顯然,樂觀地估計,全國一年也會有大約十余萬起因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害賠償訴訟要發生。如果這十多萬營運車輛中有一半的車輛是個體車主購買的車輛,就將會發生每年約五萬輛“掛靠”車輛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承擔問題。令人驚訝的是,對此問題目前為止,全國尚無統一的法律規定。
所謂“掛靠”車輛,是指個體車主購買車輛后沒有營運資格,必須要掛靠到有營運資格的運輸公司,以被掛靠運輸公司的名義入戶,并與該運輸公司簽訂協議,協議一般約定:掛靠人(機動車的實際支配人)每月向被掛靠人運輸公司(機動車的名義所有人,即入戶注冊登記的單位)繳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并且約定掛靠人在營運過程中的一切民事賠償責任與被掛靠人運輸公司無關。
然而,車輛掛靠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掛靠的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承擔多少賠償責任,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通常有以下幾種判決:一是判決掛靠人負民事賠償責任,被掛靠人在收取管理費范圍內負連帶賠償責任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二是判決由掛靠人負民事賠償責任,被掛靠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三是判決掛靠人負賠償責任,被掛靠人負墊付責任;四是判決掛靠人負賠償責任,被掛靠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五是判決由被掛靠人負賠償責任,掛靠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從法理上說,在國外的學說和理論中,通常根據“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個標準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運行支配者,即是指是誰在事實上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就掛靠車輛的情況而言,這種支配權顯然在掛靠者一方。其二是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運行中獲得利益。就掛靠車輛的實際情況而言,車輛運行的利益獲得者是掛靠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13號)規定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法釋[2000]3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中,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從以上三個司法解釋的精神得出:車輛掛靠單位不應對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掛靠單位雖然是掛靠車輛的名義車主,但車輛的行駛和運營卻是在掛靠人的控制之下,掛靠單位既不能支配車輛的行駛和運營,也不能從車輛運營中獲得利益,故掛靠單位對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應排除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外。
但是,上述規定畢竟不是直接針對掛靠車輛作出的,由于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各地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就各取所識多種多樣。就部分省市實際執行的情況看,針對被掛靠單位承擔責任的方式,山東省是讓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和有限連帶責任,上海市是承擔墊付責任,北京市是承擔墊付責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是承擔連帶責任,重慶市是承擔賠償責任,江蘇省是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四川省是承擔墊付責任,天津市是承擔有限連帶責任。------換言之,同樣性質的損害賠償案件,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判決結果可能會千差萬別!每年全國數以十萬計的掛靠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就會有各不相同的判決結果!
停運損失法院怎么判法律分析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法院判處停運損失如下:根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的車輛最高院掛靠車輛停運損失 ,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計算相應的賠償金額,要求侵權人予以賠償。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法院時予以支持的。在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案件中,若是受害者用被損車輛正在進行貨物運輸或者是旅客運輸的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在修復期間的停運的損失的,法院時予以支持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該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