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一)特別重大事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 建筑法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行政 法規 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出了事故誰是主要責任承擔人工程出現問題一般是施工單位負責。
一、工程出現問題誰負責
工程出現問題一般是施工單位負責。法律規定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的施工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二、工程出現事故總包和分包怎么劃分責任
如果分包單位沒有合法資質的話,總包要承擔連帶責任。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發生工程事故怎么處理
發生工程事故的處理方式: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
2、施工單位進行質量事故調查、分析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并提交質量事故調查報告;
3、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并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施工中由于質量導致安全事故責任劃分法律分析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1、指導責任事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指由于工程實施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的質量事故。例如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由于工程負責人片面追求施工進度,放松或不按質量標準進行控制和檢驗,降低施工質量標準等。
2、操作責任事故:指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實施操作者不按規程和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的質量事故。例如,澆筑混凝土時隨意加水,或振搗疏漏造成混凝土質量事故等。
3、自然災害事故:指由于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例如地震、臺風、暴雨、雷電、洪水等對工程造成破壞甚至倒塌。這類事故雖然不是人為責任直接造成,但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程度也往往與人們是否在事前采取了有效的預防措施有關,相關責任人員也可能負有一定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建筑安全事故等級怎么劃分法律分析:建筑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包括特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根據應急預案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的界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今后,一旦建筑工程發生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建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事故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十七條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根據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事故分為特大、重大、重大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施工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后一小時內向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并做好相關救援工作。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傷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旦建筑工程發生事故,事故現場相關人員應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建筑工程出現安全事故時誰負責?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