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蓋房工傷
在農村建房一般都是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房農村蓋房工傷 ,由房主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和小包工頭商量好建房價格后,小包工頭就帶領著自己組建的施工隊開始施工建房,農村小包工頭組建的這種施工隊,工人都是本村或者鄰村的村民,這些工人跟著小包工頭干活,小包工頭就要負責這些人的工資、吃喝,包工頭想要多掙,就要想辦法節省開支。
施工過程中工人出現工傷,由房主和包工頭誰承擔賠償責任,主要看房主與包工頭之間是承攬關系,還是建設施工合同關系;如果雙方是承攬關系,施工過程中,出現工傷應該有包工頭負責承擔;但如果是雙方簽訂有的是建設施工合同,就要由房主和包工頭共同承擔。
怎樣認定是承攬關系還是建設施工合同關系呢農村蓋房工傷 ?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施工房屋建設的層數,就可以確定,房主與包工頭之間是承攬關系還是建設施工合同關系;
農村房主建設的房屋兩層或者兩層以下,就認定雙方是承攬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村蓋房工傷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建設的住房兩層或者兩層以下的 房主只需要承擔選任過錯,承擔會很小,主要由包工頭承擔責任。
如果是兩層以上的,根據法律規定,該合同就為建設施工合同,房主與包工頭就要一起承擔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農村建房一旦出現工傷,主要責任還是在包工頭,但房主一般也會做出一些相應的補償。
農村自建房民工摔傷怎么賠償從法律關系來看農村蓋房工傷 ,房屋修建者同農村自建房過程中雇傭農村蓋房工傷 的民工,屬于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無法申請工傷認定以及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民工摔傷屬于個人之間勞務關系侵權,適用《民法典》人身損害來進行賠償。如果民工在建房過程中摔傷,應根據修建者和民工在受傷過程中的過錯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民工摔傷,造成他人損害,則完全由房屋修建者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農村蓋房工傷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關于農村建房中工人意外摔傷的賠償及責任擔負問題?如果房主將工程承包給了包工頭農村蓋房工傷 ,一旦出現事故農村蓋房工傷 ,應由包工頭負全責。如果是房主雇傭工人修建房屋,發生事故后則由房主負全責。
法律分析
農村一般出現農村蓋房工傷 的情況是房主口頭承包給沒有任何資質的包工頭,且沒有簽訂任何合同,發生事故后,房主應和包工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而傷者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而且農村建房中工人意外摔傷這種情況不屬于工傷,因為雙方建立的是雇傭關系,按照工傷事故處理的必須是勞資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但可以按照一般的人身侵權案件,要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近年來,農村經常發生類似的案例。事故發生形成訴訟后,由于當事人的經濟條件均相對困難,在建房過程中又沒有參加相關的人身意外保險,導致案件的調解、執行都較困難。即使案件判決或調解了,但因賠償數額大、家庭經濟困難等原因,導致一方當事人往往不能履行賠償責任,受損害方的合法權益因而難以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農村蓋房工傷 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