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與單位無關協議
可以算工傷發生事故與單位無關協議 ,公司要求員工簽訂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與公司無關發生事故與單位無關協議 的協議是違法的,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無效的。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也是可以算工傷的,關鍵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如果受傷職工不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屬于工傷,如果職工負主責以上的,則不屬于工傷。
法律分析
員工上下班路上受到工傷的,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買工傷保險,就要企業自己承擔臨時工醫藥費。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或職業病傷害。因工受傷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等。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并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因工患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余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于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對于非法駕駛即無證駕駛的的,不能認定為工傷。由于工傷事故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性強制性規定,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余情形,也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范疇。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的;在維護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因公負傷致殘,舊傷復發的情形視同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讓員工簽在工作期間或上下班路上出現意外傷害,與單位無關,單位不負任何責任的合同書,合法嗎?企業或公司讓員工簽署在工作期間或者上下班的路上發生事故與單位無關協議 ,出現意外與單位無關發生事故與單位無關協議 ,單位不負責任何責任的合同書發生事故與單位無關協議 ,這是不合法的,勞動法早就有明確的規定,在上下班的路上或者單位出現的意外都屬于工傷事故,單位是要負責任的
單位讓我們司機簽一份出事免責的協議,這樣做有效嗎?無效。這樣的協議是無效的,司機既然是開公車出去辦公事,單位都是要承擔責任的,在工作期間內出事的,均應按工傷處理。單位不可以讓司機簽出事免責協議而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
法律分析
雙方應該明確是不能開公車辦私事,如果是這樣,協議可以約定發生事故單位不承擔責任,由司機承擔責任。如果是外出辦公事,則不能有這樣的約定。當然,這樣的約定只能在單位和司機之間產生效力,對事故中的受害的第三人可能是沒有約束力的。受害人可以向單位索賠,單位賠償后再向司機索賠。由于辦私事就不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如果發生事故,單位可以與職工約定責任的承擔。其實,即使沒有約定,發生事故,單位也可以向職工索賠。開公司的車外出辦私事,司機發生事故受傷,不是工傷。因為工傷必須是工作時間履行工作職責才能算工傷,私自外出辦事自己受傷的,不能算工傷。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是指在職勞動者在生產區域內、工作時間中,因從事與生產有關的活動時所發生的人身傷害、 急性中毒等事故。 廣義的工傷事故還包括罹患職業病。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發生事故與單位無關協議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發生事故與單位無關協議 他情形。
單位要和員工簽一份工作中出事故單位不負責的協議,合法嗎?按法律法規發生事故與單位無關協議 ,這類事先免責發生事故與單位無關協議 的條款是不合法發生事故與單位無關協議 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發生事故與單位無關協議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發生事故與單位無關協議 ;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不能因為出事多了就要求員工簽訂免責協議,這樣的協議也不合法。出事故了應該做的是查找原因,吸取教訓制定措施避免事故再次發生,而不是想著推卸自身的責任。
員工上班途中出車禍,公司出協議車禍與公司無關,協議應該怎么寫?員工上班途中出車禍,那本身也就是工傷發生事故與單位無關協議 ,公司出協議車禍與公司無關是沒有用的發生事故與單位無關協議 ,車禍本身是和公司無關的發生事故與單位無關協議 ,但是公司給必要的工傷補貼是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