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賠償金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主要規定了用人單位在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賠償金 ,拒絕支付加班費、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注意不是勞務)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后,不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進行相應的支付,與之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更為具體,可供參考。
法律分析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需要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責令支付賠償金的幾種情形(詳見法律依據部分),主要列舉的情形有四種——概括表述,其實可以表述為“企業未按照被提供的勞動進行足額的勞動報酬或賠償金支付”的情形、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上述四種情形,除了勞動法規定的幾種責令情形外,還增加的細則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還應當在受到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的基礎上,在原工資的基礎上支付其差額部分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賠償金 ;如果是逾期不支付的,則會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100%的標準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這就更加具體地規定了用人單位不當侵害勞動者權益,拖欠工資或補償時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公司拖欠工資可以要求多少賠償公司拖欠工資該按以下標準賠償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賠償金 :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賠償金 ,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外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賠償金 ,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賠償金 ;2、用人單位有相關法律規定情形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解雇補償金最多12個月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賠償金 ,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于其他對勞動關系調整的法律制度。
法律分析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一般來說,由職工提出來的解除勞動合同稱之為“辭職”,而將由用人單位提出來的解除勞動合同稱之為“解除勞動合同”,當然,不同的方式對應的方式也是不同的。而由用人單位提出來的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