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賠償
一、 交通事故 民事賠償責任標準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賠償 ,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賠償 ,有 證據 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 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賠償 ,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這一規定有下列幾層含義: 第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其歸責原則是 嚴格責任原則 ,即無 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對因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失,不論其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 民事責任 的一種歸責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一定危險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嚴格責任原則的確立,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是堅持實事求是和以人為本的結果。實行這一原則特別強調了機動車駕駛員的謹慎駕駛義務,體現了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和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可以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免受損失。 第二,在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的同時,如果符合法定的條件,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可以減輕。這個法定條件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二是“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這兩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缺一不可,僅具備一個方面時仍不能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即使具備上述法定條件的兩個方面,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仍只是“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負”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這一規定也意味著,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時,也要承擔部分損害后果,但只要損害后果不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就不得全部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第三,在特定情況下,機動車一方完全免除責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如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出于自殺或者非法謀取保險賠償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完全免責,一切后果均由造成該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二、交通事故民事 訴訟 要怎么辦 第一步:明確要“告誰” 打官司 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與車主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可以將單位一并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此外,從維護權益受損一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國務院頒布的《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還特別規定了車主承擔墊付責任的原則。車主承擔墊付責任是指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事后,承擔墊付責任的車主可向肇事司機追償。 第二步:拿到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它作為處理 交通事故糾紛 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對于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案件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固然應當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調查范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限制,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時,法院都會采信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并以此為基礎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看清責任認定內容。如果不服,要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 第三步: 合理要賠償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 財產損害賠償 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 的項目主要有: 醫療費 ;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 喪葬費 ;死亡補償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誤工費。 出現交通事故了首先會存在一個賠償問題,首先交警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劃分交通事故的責任和等級,那么接下來相關的工作人員會根據責任認定書確認下一步的賠償,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標準在《道路交通法》中有詳細的規定,事故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判斷。
交通肇事的民事賠償有哪些交通肇事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賠償 的民事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賠償 的營養費;因傷致殘的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賠償 ,還需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受害人死亡的需要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
交通肇事的民事賠償有哪些
交通肇事的民事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因傷致殘的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賠償 ,還需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受害人死亡的需要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賠償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交通肇事的民事責任如何劃分
交通肇事的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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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有幾種?交通事故 民事賠償責任有幾種 五種。駕駛員為職務行為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賠償 ,車主出租、分包車輛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賠償 ,機動車掛靠登記車主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賠償 ,車主出借機動車。 1、車主與駕駛員為雇傭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賠償 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賠償 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2、駕駛員為職務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 民事責任 。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3、車主出租、分包車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審理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2006年12月31日) 問22:車輛所有人以承包或租賃經營的方式對外發包或出租車輛經營權或使用權,承包人或者租賃人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如何承擔? 發包、出租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 人身損害 的,賠償權利人可以選擇承包人、租賃人或者發包人、出租人為被告,選擇后二者為被告的,對發包人、出租人請求以其與承包人、租賃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確定承包人、租賃人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賠償權利人既起訴發包人、出租人,又起訴承包人、租賃人的,判決發包人、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對發包人、出租人請求根據合同關系判由承包人、租賃人承擔責任的,告知另案處理。 4、機動車掛靠登記車主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2006年12月31日)問17:掛靠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損害的,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如何對賠償權利人承擔責任? 掛靠車輛因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掛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掛靠人予以墊付;被掛靠人承擔墊付后,可以另案向掛靠人追償;掛靠人與被掛靠人請求區分內部責任的,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如賠償權利人主張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車主出借機動車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2006年12月31日)問18:借用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身損害如何確定賠償主體及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機動車運行所致,故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是確定責任主體的一般標準。車輛管理人(包括所有人)與借用人均是車輛運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車輛管理人是間接的支配者。借用人直接從車輛運行中受益,車輛管理人通過出借車輛獲得經濟上或者其他如人情利益,故二者均對車輛運行所產生的風險負有防范義務,均應對車輛運行所帶來的現實損害承接賠償責任。首先應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管理人對借用人賠償不足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在交通事故中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共有五種,如果 交通肇事 車輛的車主沒有駕駛車輛,由他人駕駛,應該有車主承擔一切責任,支付對受害者的經濟損失賠償,事后再向當時的駕駛人進行追償,也可以聯系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代為解決。
交通肇事罪民事賠償標準1、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2、致殘賠償包括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賠償 :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3、死亡賠償。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賠償人身損害造成的各類費用之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應特別注意被撫養人的年齡與勞動能力。4、精神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即適用于受害人的人身遭損害致殘或死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賠償 :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