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精神損害司法解釋
精神損害賠償國家賠償精神損害司法解釋 的司法解釋規定自然人以本人國家賠償精神損害司法解釋 的生命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利受到國家賠償精神損害司法解釋 他人的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為他人侮辱、丑化死者的名譽、肖像等行為精神上受痛苦的,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有紀念意義的物品,被他人非法侵害導致永久的損失的,所有權人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_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國家賠償精神損害司法解釋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_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公民以人身權受到侵犯為由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國家賠償精神損害司法解釋 的規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國家賠償精神損害司法解釋 的,適用本解釋。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條 公民以人身權受到侵犯為由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未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者未同時請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經釋明后不變更請求,案件審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依法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可以同時認定該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但是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該公民不存在精神損害,或者認定精神損害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第四條 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國家賠償精神損害司法解釋 ;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應當在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同時,視案件具體情形,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與賠禮道歉,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并應當與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第五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進行協商。
協商不成作出決定的,應當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受害人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發布相關信息;
(二)在侵權行為直接影響范圍內的媒體上予以報道;
(三)賠償義務機關有關負責人向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第六條 決定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的,應當載入決定主文。
賠償義務機關在決定作出前已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或者原侵權案件的糾正被媒體廣泛報道,客觀上已經起到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作用,且符合本解釋規定的,可以在決定書中予以說明。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一)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
(二)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
(三)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
(四)受害人名譽、榮譽、家庭、職業、教育等方面遭受嚴重損害,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
受害人無罪被羈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經鑒定為重傷或者殘疾一至四級,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一至二級,生活不能自理,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的,可以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第八條 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當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數)酌定;后果特別嚴重,或者雖然不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但是確有證據證明前述標準不足以撫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應當在兼顧社會發展整體水平的同時,參考下列因素合理確定:
(一)精神受到損害以及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原因力比例;
(四)原錯判罪名、刑罰輕重、羈押時間;
(五)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
(六)糾錯的事由以及過程;
(七)其國家賠償精神損害司法解釋 他應當考慮的因素。第十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為計數單位。
賠償請求人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請求事由符合本解釋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情形,經釋明不予變更的,按照其請求數額支付。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后果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第十二條 決定中載明的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他責任承擔方式,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履行。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所涉侵犯公民人身權的國家賠償案件,以及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審查處理國家賠償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參照本解釋規定。
國家賠償司法解釋法律分析國家賠償精神損害司法解釋 :精神損害賠償是體現憲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一項重要制度。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條款國家賠償精神損害司法解釋 ,實現了國家賠償制度的重大發展。貫徹落實好這項制度國家賠償精神損害司法解釋 ,妥善化解國家賠償糾紛,兌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承諾,成為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精神損害司法解釋 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國家賠償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精神損害司法解釋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