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與民事侵權賠償法相比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國家賠償法具有下列特征:
1、國家賠償法具有系統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的法典形式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而民事侵權賠償法通常沒有專門的法典形式,一般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
2、國家賠償法綜合性很強,既包括大量的實體規則,如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國家賠償的范圍和方式等,又包含賠償的程序規則,如賠償的先行決定程序、賠償的訴訟程序和其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他程序等,是集實體法規范與程序法規范寓于一體的法律部門,而民事侵權賠償法則內容比較單一,只涉及實體內容,屬于實體法規范。
3、國家賠償法的調整對象是因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形成國家職務侵權賠償關系,涉及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與兼顧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而民事侵權賠償法的調整對象是與國家權力的運用無關的平等主體之間的侵權損害賠償關系,在保護被侵權人時一般不考慮與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職能的正常行使相協調的問題。
國家賠償法的概念是什么?一、 國家賠償法 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的概念是什么? 國家賠償法的概念就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 侵權行為 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 該法第2條規定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 法規 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 國家賠償 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主要特征 國家賠償時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存在過錯等原因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的責任,與其他形式的賠償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國家承擔責任,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支付賠償費用,由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具體賠償義務,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務人員并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履行賠償義務。國家是抽象主體,不可能履行具體的賠償義務,一般由具體的國家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因此,形成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了“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的特殊形式。不過,不能由此把國家賠償等同于機關賠償責任。 第二,賠償范圍有限。是一種有限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國家賠償的范圍,也明確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情形。 第三,賠償方式和標準法定化。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 賠償金 ,輔助方式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賠償標準 因侵犯的對象和程度的不同而變化,且賠償數額有最高限制。 第四,賠償程序多元化。國家賠償的另一顯著特點是賠償程序多元化,不僅行政賠償和 刑事賠償 適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樣是行政賠償,受害人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在行政復議、行政 訴訟 中一并提出,還可以單獨提出。 綜上所述,公民在平等的對象之間如果存在損害的事實就直接用正常的法律維權途徑就可以解決矛盾的,但是因為在國家侵害的事件中往往都是因為地位不對等而導致公民無法直接獲得賠償,此時就需要法院出面用訴訟的形式來啟動賠償的流程。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的方式是哪種?國家賠償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輔助方式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國家賠償時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存在過錯等原因行使職權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的責任,與其他形式的賠償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國家承擔責任,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支付賠償費用,由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具體賠償義務,實施 侵權行為 的公務人員并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履行賠償義務。國家是抽象主體,不可能履行具體的賠償義務,一般由具體的國家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因此,形成了“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的特殊形式。不過,不能由此把國家賠償等同于機關賠償責任。 第二,賠償范圍有限。是一種有限賠償責任。國家賠償 法規 定了國家賠償的范圍,也明確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情形。 第三,賠償方式和標準法定化。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輔助方式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賠償標準 因侵犯的對象和程度的不同而變化,且賠償數額有最高限制。 第四,賠償程序多元化。國家賠償的另一顯著特點是賠償程序多元化,不僅行政賠償和 刑事賠償 適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樣是行政賠償,受害人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在行政復議、行政 訴訟 中一并提出,還可以單獨提出。 一、 賠償法 的賠償范圍有哪些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 國家賠償的范圍是國家賠償法的核心問題。它是指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的侵權行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范圍。它要解決的是國家對哪些國家機關造成的哪些損害給予賠償的問題。對相對人來說,國家賠償范圍意味著其求償權的范圍。國家賠償范圍確定的大與小、寬與窄,直接關系到國家對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保護程度。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家賠償范圍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治進程的尺度之一。由于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只涵蓋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所以,我國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不包括立法賠償和軍事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 司法賠償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司法賠償又可分為刑事賠償和其他司法賠償。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其他司法賠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職權以外的其他司法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 行政賠償在國家賠償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因為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國家約80%的法律法規,是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實施的,因此,在國家機關中,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系最直接、最廣泛、最經常。如果他們違法行使職權,必然直接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負面影響也很大。所以,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重點。 在行政賠償中,行政機關的違法致害行為包括兩類:一類是具體行政行為,一類是事實行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只對這兩類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屬賠償范圍。 另外,國家賠償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也只限于人身自由權、 生命健康權 和財產權的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新賠償金標準,最新國家賠償標準有什么特點?最新國家賠償標準有就是按照平均工資計算。2021年5月19日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國家統計局公布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2020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7379元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平均日工資373.10元。《國家賠償法》規定:“公民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的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日賠償額。“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自2021年5月20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應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遵循上述標準。
什么是國家賠償?它包括哪兩類賠償制度?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根據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修正。該法第2條規定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2015年國家賠償計算標準,如下簡述國家賠償款的特征 :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
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
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5.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賠償詳細天數的計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設為時間點A),羈押一直持續,到判決生效后,執行刑罰,分為兩種情況對羈押天數進行計算。
1.若判決為緩刑,則送達判決時應當變更強制措施(設為時間點B),此時間點之后,沒有進行羈押,則當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時間點A 到時間點B 的時間。
2.若判決為實刑,則在判決生效后,被告人交付執行(設為時間點C),被告人處于羈押狀態,此狀態一直持續到被告人被宣告無罪釋放(釋放日設為時間點D),則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時間點C到時間點D,只對被告人被執行的刑期進行賠償。
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國家賠
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國家賠償法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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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