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交強險不分項賠償判決
交強險或不再虧損--山東法院全部
分項判決交強險
全國部分省市法院針對交強險實施的不分項判決已經導致交強險制度千瘡百孔,幾近崩潰的邊緣。近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公布山西交強險不分項賠償判決 了2011年交強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審計數據,結果顯示,去年交強險共承保機動車1.4億輛,經營虧損達到創紀錄的92億元。從2006年國內開始經營交強險以來,僅在前3年盈利6.9億元,此后開始連年虧損,累計虧損達173億元。這么高的數字令人觸目驚心。
許多專家和人大代表將交強險虧損的原因歸結于法院對交強險實施的不分項判決,所謂不分項,即不分醫療、死亡傷殘、財產損失及無責限額的劃分,一律按12.2萬的總限額判決,分項和不分項的最高差距達11萬之多,每年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訴訟案件的數量是天文數字,所以僅法院造成的交強險多支出的賠款就達數十億元人民幣,據精算專家推算,如果完全按國家規定的分項限額計算,交強險實現不贏不虧應該沒有問題。
近日,山東省高院結合最高院的相關文件的精神,對交強險是否應當分項判決做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討,認為交強險制度是國家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項優良的制度,只有按照其自身的精算規則運行,確保保費收入和賠款支出的平衡才能使之可持續發展,發揮更大的社會效能;交強險的各項保額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金額,其約定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備當然的法律效力,個別法院以《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來認定機動車交強險合同約定的金額無效,是適用法律不當,認定錯誤。為了及時糾正部分法院對交強險的錯誤認識,山東省高院審委會決議糾正部分法院的二審判決,選取了一些保險公司的再審案件進行改判,以此糾正下級法院不當的審判理念。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魯民提字130號再審判決書就支持了山東永安保險的再審請求,明確改判保險公司在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自此次判決之后,相信會引起地方法院高度重視,及時更正審判思路,實現全省交強險分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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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分項賠償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交強險 分項賠償是指只能在死殘限額、醫療限額、財產限額各自山西交強險不分項賠償判決 的 賠償金 額內賠償。不分項賠償是指只要沒有超過交強險總限額山西交強險不分項賠償判決 ,不分各個限額山西交強險不分項賠償判決 ,而是按照總限額賠償。比如 醫療費用 花山西交強險不分項賠償判決 了50000元山西交強險不分項賠償判決 ,在分項判決情況下原告就只能獲得10000元賠償,在不分項判決情況下就可以獲得全部50000元賠償。不分項對受害人一方是有利的,不管其在 交通事故 中的責任大小,都可以全額在交強險內獲得賠償,而這樣的判決往往加重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誰有最高院關于機動車交強險是否分項判決的文件?沒有山西交強險不分項賠償判決 ,看看這個文章就知道了。
最高法院把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當放P怎么辦?
最高法院的一直是打著公平公正的大旗山西交強險不分項賠償判決 ,辦著讓天下人心寒的案件。云南“賽家鑫”、河北“聶樹斌案”山西交強險不分項賠償判決 ,南京“彭宇案”,這些影響惡劣的案件已經說明最高院一直在無視正義。由于普通大眾的法律意識遠沒有上升到司法神圣的層次,容忍著最高院忽忽悠悠的裸奔了這么多年,何時才能將其紅牌罰下呢?
最近發生了一件很不可思議的事, 最高院公布了《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文中竟然只字未提交強險應當按“分項責任限額判決”的問題,真令人感到驚詫。所謂的“交強險分項限額”是指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根據保監會的公告具體額度為山西交強險不分項賠償判決 :交強險12.2萬元分為1萬醫療費、11萬死亡傷殘賠償金、2000財產損失;機動車無責的情況下各項總計賠款只有12100元。而目前諸如四川、河北石家莊、山東濰坊等個別地方不按上述規定判決,不論有責無責,也不分醫療、死亡傷殘限額,一律在12.2萬元限額內判決,經常出現機動車無責情況下應當賠1.21萬元,卻按有責判決12.2萬元,讓保險公司多賠接近11萬元,這對交強險不贏不虧的經營模式造成了極大損害,嚴重影響了區域經濟的發展,損害了法律的公正和尊嚴,在地方法院上演了“政令出不了中南海”的不良局面。
對于個別地方法院不分項判決交強險的問題,多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專門的議案,比如2012年全國人大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郭廣昌懷著對最高院的信任提出了《關于對法院在訴訟及執行中加重保險公司保險責任問題進行專項調研的建議》,文中建議“國務院制訂的《交強險條例》23條已經明確交強險的分項賠償問題,但部分法院卻以分項賠償違反《道交法》為由拒絕分項,堅持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承擔交強險限額責任”;而在此前的2010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任建國提交了《關于制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司法解釋的建議》,文中指出“目前司法機關在適用交強險法律制度審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由于理解認識不同,出現了眾多同案異判的情況,如不按照交強險責任限額進行判決、法定除外責任仍判決賠償等,加重了交強險的經營成本,影響了交強險制度的穩定運行”。 兩位人大代表都將不分項判決交強險作為議案的核心,可見“不分項判決交強險”的問題已經十分嚴重。而且大部分地區的法官都堅持國務院的《交強險條例》規定的不分項判決,對采取少數實行不分項判決的地區法院都表示很吃驚和不理解。交強險不分項判決已經嚴重影響了交強險制度的實施,且形成了國務院政令不暢的極為惡劣的負面影響,無怪乎溫總理強烈呼吁:公平正義比陽光更重要。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沒有法院的支持,將架空國務院的權力。
最高院于2012年3月底公布了兩個司法解釋草案,一個是《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另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就《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這兩個草案針對兩位人大代表強烈抗議的交強險不分項判決的問題根本沒有采納,依然縱容地方法院繼續違反國務院行政法規,危害國家交強險制度運行,完全無視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其傲慢是顯而易見的。而且草案中還允許法院在處理交強險同時一并處理商業險,直接想把保險公司置于死地。商業險的理賠是一個相對復雜的流程,審理侵權案件的法官對合同糾紛審理能力尚有一定差距,往往會犧牲保險公司的合法利益去維護受害人的利益,如果不能按合同判決,無疑是縱容公眾毀約,讓誠信繼續消亡。這又和“彭宇案”、“許云鶴案”一個道理,表面上是保護了受害人,可是這種偏袒溺愛的方式,卻從源頭上污染了公平正義,最終使社會更加混亂。
希望最高院人民法院能重視人大代表的建議,把維護法律尊嚴發在第一位,把促進誠信作為宗旨,制定一個合法的司法解釋,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
最后用法學家邊沁的一句話結束我的文章,希望有人能誓死捍衛我說話的權力山西交強險不分項賠償判決 !
“在一個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銘是什么?那就是“嚴格地服從,自由地批判”。
——邊沁
法院不按交強險分項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司法環境惡劣導致交強險賠款非正常增長是虧損的主要原因,一是很多無辜車主根本不知道這個因素的占比有多大;監管部門考慮涉及司法敏感問題而只是含糊其辭,不敢直說。所以保險費漲價成了掩蓋一切內因的最佳手段山西交強險不分項賠償判決 !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下稱“中保協”)昨天發布的交強險經營數據顯示,2010年交強險共承保機動車輛1.01億輛,保費收入為840.5億元。賠付金額621億元。賠款占據保費收入的73%,所以說交強險的虧損與否完全在于賠款支出的多少。交強險案均賠款從2007年上半年的3498元,提高到2010年下半年的4930元,增長41%,遠大于國民經濟GDP及國民收入的增長的速度,這是很不正常的現象。這說明有非正常因素正干擾交強險的賠付。通過筆者到多家交強險承保公司調研發現,交強險賠款多通過法院處理后支付,所以法院判決是否合理必然成為交強險盈虧的關鍵。
自2006年7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交警部門逐步從事故調解中解脫出來,大量交通事故糾紛涌向法院,許多基層法院為此專門成立了民三庭或交通法庭來處理交通事故。在法院審理按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時,出現很多新的審判理念,這些理念往往與交強險條例相違背,甚至有基層法院直接認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違法而不予適用,導致保險公司付出了超額的代價。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山西交強險不分項賠償判決 :一、不按交強險分項限額判決。以山東濰坊法院為例,假使三者醫療費為9萬元,該法院就會超出一萬元醫療費限額判決保險公司全承擔9萬元,這一個案件保險公司就多賠8萬元,這就相當于80輛私家車保費賠進去了。更有三者數萬元的財產損失也判決交強險全額承擔,而財產損失限額只有兩千元,如此判決超額判決交強險不虧損是不可能的。這種情況在山東濰坊、河北石家莊等地表現尤為突出,導致各家交強險承保公司虧損嚴重。二、被保險車輛無責情形也判決保險公司按12.2萬元賠償。條例規定無責情形的保額僅為12100元,法院如此判決,保險要多賠約11萬元;三、被保險車駕駛員無證、醉酒也判決保險公司全額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立他字第42號答復中早已確定無證醉酒情形保險公司最高只承擔一萬元的醫療費,但全國絕大多數法院仍未執行,依然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四、法院“就高不就低”的指導思想導致賠付成本居高不下。在許多地方法院的審判在這樣的指導意見下,放寬了對證據的審核,而且法官想盡一切辦法把三者的損失計算到交強險賠款中。交強險仿佛是一個被榨干的大象,已經奄奄一息。
由于法院執法理念的失當,本來不賠的案件賠了,該少賠的案件多賠了,打破了交強險的風險平衡,破壞了保險業的運營規律,出現虧損是必然的。針對這一嚴重問題,全國人大代表任建國在提交的全國人大建議案中,即包括《關于制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司法解釋的建議》。任建國認為,不適用《交強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判決,表面上看,增進了個別訴訟當事人的經濟利益,但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選擇性適用法律法規的做法影響了法制統一,而且對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顯失公平,不利于公平公正維護全體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權益。但是我們目前沒有看到有關部門的積極回應,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勢。
司法環境不改變,只能提高交強險費率。所以要想不漲價唯有管好法院的判決。
筆者借閱的這份公開判決就是很典型的無理判決,無責的兩個機動車強制險承保公司卻要賠償給無證逃逸的全責司機,完全顛倒黑白,完全不顧《強制險條例》的規定,和彭宇案的思維有什么區別山西交強險不分項賠償判決 ?。按照這種超常規的判決,交強險不虧損那就是神話
文件參考:交強險限額公告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交強險“無責賠付”交強險“無責賠付” 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上街山西交強險不分項賠償判決 ,有錯!快速路上剎車不及時撞上了別的車,錯上加錯!可就是這樣的駕駛員,居然在肇事后還將受害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由此獲得12.2萬元賠償金……最近一段時間,這樣一則看似荒唐的“撞了人還打官司索賠”的案件,正成為不少保險論壇里的熱門話題,也引發了人們對交強險制度的新一輪思考。
“太沒道理了,這不是在鼓勵肇事么山西交強險不分項賠償判決 ?”不少看過此貼的網友表示憤怒且難以理解。而有網友則尖銳地指出,正是交強險采取“無責賠付”的規定,才導致了如此“離奇”的判決發生。
曾因“無責賠付”而飽受爭議的交強險,這一回,又因同一問題再次處在了風口浪尖上!
事件回放
怪事撞了人還打官司索賠
記者發現,這則被眾多保險網站相繼轉載的案件來源于4月底青島某報的報道。根據報道,該事件的經過如下:
2008年12月7日下午4時許,市民付某駕駛無牌摩托車沿煙青路快速行駛,因剎車不及時撞到了前面順向行駛的摩托車,導致摩托車駕駛人楊某與乘坐人國某受傷,兩輛摩托車也被撞壞。隨后,即墨交警大隊的民警對此次交通事故進行了調查,并認定付某沒有相關的摩托車牌照與駕駛證,而且付某在行駛中并沒有與前車保持足夠車距,因此付某負全責,而楊某與國某無過錯,不負責任。
不想,2009年8月,作為交通事故肇事方的付某卻把受害方的楊某與楊某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各種損失,包括醫藥費近9萬元,誤工費1.3萬余元,以及殘疾賠償金3萬余元,甚至還包括精神撫慰金(法院沒有認定)等,共計14.1萬余元。對此,即墨法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支持了付某的部分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給付某12.2萬元。
對于一審判決,作為被告的保險公司不服,認為公司只應在交強險中的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總保額的10%左右,賠償1.2萬余元。為此,該公司上訴至青島中院,要求改判,而青島中院審理認為原判沒有問題,而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交新的證據,因此于2010年1月25日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引發爭議
“這不是在鼓勵肇事么?”
就是這樣的一則案例,經眾多保險網站轉載后,在網上引發了不小的爭議。
“我簡直被雷倒了,這不是在鼓勵肇事么?”網友萱萱表示,作為一位守法的車主,她對這樣的判決確實感到無法理解,她覺得交強險不應該“讓肇事者獲利”。萱萱還擔心,交強險的規定讓肇事者獲得了不應獲得的利益,結果導向可能會使得一批人故意“碰瓷”,最終造成違法增加。記者發現,不少網友與萱萱一樣,持類似的態度。
然而,部分懂法律的網友則表示判決很正常,“法院判決沒有問題,是符合道交法及交強險條例的。”因為根據交強險條例,在交強險限額內,不論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過錯或者過錯的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保險公司都要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根據目前規定,有責的賠付限額是12.2萬,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金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金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金2000元;而無責任的賠償金則為總額的10%,其中,無責死亡傷殘賠償金為1.1萬元,無責醫療費用賠償金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金100元。
“付某為什么能告得贏呢?關鍵是交強險采取‘無責賠付’的原則,也就是說在這個案例中,受害方楊某即使沒有過錯,其投保的保險公司也應該按照無責賠付的原則賠償給付某。”據此,網友“胡鐵花”表示,出現這種“撞了人還打官司索賠”的怪現象的根源還在于交強險“無責賠付”存在某些漏洞,讓人鉆了空子。
保險公司
不稀奇肇事索賠成功很普遍
這種“撞了人還打官司索賠”的事情僅僅是個案嗎?上周記者就此采訪成都多家保險公司,得到相似的回復,“你們覺得怪,其實不稀奇,類似肇事索賠成功的案例其實很普遍。”
采訪中,一位保險人士老張還給記者講起了他自己前兩年的一次遭遇:那時交強險還剛剛實施,一天老張在三環路與別人發生追尾,老張全責。報警、處理事故、修車,一切都非常順利,但到最后的一個環節,老張卡殼了。按照當時交強險“無責賠付”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無責一方將向對方賠付400元的車輛財產險(目前是100元)。老張把電話打到對方那里,對方一聽就火了:“你撞了我還要我賠錢,不可能。”因為需要對方提供車輛行駛證、身份證、交強險等的相關信息,老張只能繼續打電話,可對方幾次掛斷了電話。無奈之下,老張求助交警,交警給出的答案是“到法院起訴”。
“現在找保險公司打官司索賠的越來越多,有責無責都來索賠,而按當前這種‘包賠’的判決方法,保險公司支出的賠償金肯定超出當初的估算。”成都某保險公司車險部李先生告訴記者,目前不少保險公司的交強險業務實際處于虧損狀態,如果照此賠下去,按照交強險“不盈不虧”的原則,最后只有漲價來解決,最終受損的還是所有車主的利益。
很為難判決標準不一
事實上,在保險業內部,對交強險是否應該承擔在醉酒、無證駕駛等情況下造成的人身傷亡責任持不同意見。保險公司方面認為此類情形是嚴重違法行為,理應受到法律嚴懲,若要保險公司埋單,不但無法懲治肇事者,而且還容易出現守法者為違法者埋單的不公平現象。“如果是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不管起訴方是肇事方還是受害方,保險公司都不應該賠。”不過,老張承認,這一觀點目前并未得到法院的認可,因為在諸多此類判決中,法院的判決依據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條并未說“醉酒、無證駕駛”等可以免責。
此外,對于上述案例中肇事車車主獲賠12.2萬元的判決,相關人士也發表了不同意見,“即便退一步講,保險公司要賠付,具體數額也應按‘交強險條例’第23條的分項原則進行。”某保險公司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按“交強險條例”第23條規定,交強險的賠付是分“項目”的,且每一項賠付金額都有上限:死亡傷殘賠償金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金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金2000元,無責任的賠償金則為總額的10%,賠付總額為12.2萬元。以上述案子為例,由于楊某在交通事故中完全無責,按照該分項原則,楊某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自然只承擔10%的無責任賠償限額,即賠付1.2萬元。
不過,當地法院的判決依據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而且,根據2008年2月1日推出的新版交強險,其賠付總額為12.2萬元,因此,法院就在12.2萬元的賠付范圍內進行判決。這也就是說,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只要受損在12.2萬元以內,都能獲得全額賠付。
據了解,法院的這種“非分項判決”原則有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交通事故中的雙方能得到較高的賠償額度。而目前,“分項判決”與“非分項判決”這兩種判決意見在國內不同地區都存在. 交強險“無責賠付”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