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征收山林補償政策
1、防護林地、用材林地國家征收山林補償政策 的補償費標準:造林當年為1000元/畝國家征收山林補償政策 ,以后每增加一年國家征收山林補償政策 ,增加500~800元。
2、經濟林、竹林的補償標準: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后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3、特殊用途林的補償標準: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標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
4、苗木以征用、占用當前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才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畝3500~6000元;珍貴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5、“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木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林地征收補償政策有哪些林地征收補償政策如下國家征收山林補償政策 :
1、土地補償費國家征收山林補償政策 ;
2、安置補助費;
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上述部分都是直接補貼給該林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征收部門還應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國家征收山林補償政策 ,專門用來恢復因征地而減少國家征收山林補償政策 的林地植被面積。此項費用要交給當地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應按照恢復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保護管理等費用進行核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二十一條
為了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第二十九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安排資金,用于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管理和非國有公益林權利人的經濟補償等,實行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農村山林征收補償標準多少一畝農村山林征收補償標準為國家征收山林補償政策 :1、如果是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那么按征用、占用林地國家征收山林補償政策 的面積計算,平川地每平方米12元,山坡地每平方米10元國家征收山林補償政策 ;2、如果是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那么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每平方米10元,山坡地每平方米8元國家征收山林補償政策 ;3、如果是人工未成林林地,那么按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每平方米8元國家征收山林補償政策 ;4、如果是天然未成林林地,那么按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每平方米6元。
征用林地補償標準林地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防護林等各種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
1、森林植被恢復費國家征收山林補償政策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財綜【2002】73號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新林計字【2006】503號文《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區森林植被恢復征收標準的通知》規定:
(1)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國家征收山林補償政策 ,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國家征收山林補償政策 ,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定標準的2倍收取。對農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間暫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2、林地補償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2001】500號《關于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號《關于同意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復》以及新林資字【2011】161號《關于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復〉的通知》的規定:
有林地補償基數按一等耕地(高產田),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產田),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產田)進行計算。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年產值的8倍計算。
3、林地安置補助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2001】500號《關于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號《關于同意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復》以及新林資字【2011】161號《關于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復〉的通知》的規定:
人均耕地在3.0畝以上,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為年產值的12-13倍計算。
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不得低于補償標準的20倍。
征占林地交費的法律依據
1、《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條規定:“……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2、《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4、《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用地單位申請占用、征用林地或者臨時占用林地,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與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臨時占用林地安置補助費除外)。”
農村的耕地,山林,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農村征地的補償標準,都是以地方規定來執行的。建議咨詢當地國土管理部門,或者向國家征收山林補償政策 他們復印相關的補償標準的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 費,標準如下國家征收山林補償政策 :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國家征收山林補償政策 ;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 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 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 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 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 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