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證糾紛三種解決辦法
應先采取協商解決林權證糾紛三種解決辦法 的辦法。協商不成,雙方都不能出示有效證據林權證糾紛三種解決辦法 的,系天然林或荒山荒地的,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各半的原則并結合自然地形處理;系人工林的,按林地使用權各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原則處理。林地使用權經過調解、仲裁、確權或法院判決生效后,對于一方確屬在原爭議區域的荒山、稀疏林地營造了人工林,林地使用權不變,人工林林木所有權歸造林并從事了經營管理的一方所有,在考慮林地經營者利益的同時,依法確定林木所有者的林木收益權。
林木收益權的實現可采取兩種辦法林權證糾紛三種解決辦法 :一是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就林木直接價值進行評估后,采取貨幣或者其林權證糾紛三種解決辦法 他相當價值的實物一次性買斷;二是符合采伐條件的,限定在一年內經林業部門批準后將人工林伐除。屬經濟林的限定在一年內移出。
《解決林權糾紛指導意見》 第三條
對因林權證四至界限重疊而引起的山林權屬爭議問題。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都不能出示有效證據的,系天然林或荒山荒地的,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各半的原則并結合自然地形處理;系人工林的,按林地使用權各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原則處理。林地使用權經過調解、仲裁、確權或法院判決生效后,對于一方確屬在原爭議區域的荒山、稀疏林地營造了人工林,林地使用權不變,人工林林木所有權歸造林并從事了經營管理的一方所有,在考慮林地經營者利益的同時,依法確定林木所有者的林木收益權。(林木收益權的實現可采取兩種辦法:一是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就林木直接價值進行評估后,采取貨幣或者其他相當價值的實物一次性買斷;二是符合采伐條件的,限定在一年內經林業部門批準后將人工林伐除。屬經濟林的限定在一年內移出)。
林地權屬糾紛處理辦法法律分析林權證糾紛三種解決辦法 :應先采取協商解決的辦法。
協商不成,雙方都不能出示有效證據的,系天然林或荒山荒地的,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各半的原則并結合自然地形處理林權證糾紛三種解決辦法 ;系人工林的,按林地使用權各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原則處理。林地使用杈經過調解、仲裁、確權或法院判決生效后,對于一方確屬在原爭議區域的荒山、稀疏林地營造了人工林,林地使用權不變,人工林林木所有權歸造林并從事了經營管理的一方所有,在考慮林地經營者利益的同時,依法確定林木所有者的林木收益
權。林木收益權的實現可采取兩種辦法:
一是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就林木直接價值進行評估后,采取貨幣或者其他相當價值的實物一次性買斷;二是符合采伐條件的,限定在一年內經林業部門批準后將人工林伐除。屬經濟林的限定在一年內移出。
法律依據:《解決林權糾紛指導意見》 第三條 對因林權證四至界限重疊而引起的山林權屬爭議問題。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都不能出示有效證據的,系天然林或荒山荒地的,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各半的原則并結合自然地形處理;系人工林的,按林地使用權各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原則處理。林地使用權經過調解、仲裁、確權或法院判決生效后,對于一方確屬在原爭議區域的荒山稀疏林地營造了人工林,林地使用權不變,人工林林木所有權歸造林并從事了經營管理的一方所有,在考慮林地經營者利益的同時,依法確定林木所有者的林木收益權。(林木收益權的實現可采取兩種辦法:一是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就林木直接價值進行評估后,采取貨幣或者其他相當價值的實物一次性買斷;二是符合采伐條件的,限定在一年內經林業部門批準后將人工林伐除。屬經濟林的限定在一年內移出)。
林權糾紛處理辦法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
法律依據林權證糾紛三種解決辦法 :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第七條尚未取得林權證的,下列證據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一)土地改革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林權證糾紛三種解決辦法 ;
(二)土地改革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不發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林權證糾紛三種解決辦法 ;
(三)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贈送憑證及附圖林權證糾紛三種解決辦法 ;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
(五)對同一起林權爭議有數次處理協議或者決定的,以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終決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決定為依據;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