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但不給 經濟補償金 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還可依據第九十條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 工資 的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 )分三種情況: (1)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 試用期 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另外,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規定:“經過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3、由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的,依據1996年原勞動部辦公廳印發的《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4、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行 勞動合同 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按照《 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如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有很多,但并不是所有情況之下,都會獲得賠償,只有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存在身體上的缺陷,導致無法正常工作,才會獲得一定的賠償,否則,勞動者私自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對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的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其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個人原因辭職解除勞動合同個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的則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也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和其他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也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拓展資料: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辭職,并且明確了最后工作時間,可見勞動者于最后工作日前這段時間還是有工資預期的,也可以為單位繼續提供勞動,如單位提前要求離職,則剝奪了員工這段期間的工作權利及獲得薪資的權利,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故認為應當認定為單位違法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個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個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若是員工要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自愿的,公司不需要對員工進行賠償。若員工個人單方面的提出和公司解約,是因為公司向員工施加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了各種各樣的壓力,如果是這樣,必須對員工賠償,而且還要承擔部分法律責任。根據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怎么辦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遞交書面辭職申請,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