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賠償限額
法律分析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賠償限額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賠償限額 ,是指對于船舶在營運過程中所造成的人身、貨物、其他財產等各項損失而對責任人的總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限額內的責任限制制度。對于在船上發生的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賠償限額 ,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直接相關而造成合同或者非合同權利的損失,包括遲延交付造成的損失,責任人可適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采用總的責任限額。其所適用的責任與同承運人在運輸合同下對于貨物損失的“單位責任限制”制度相比,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所適用的責任人要廣,可以是船東、船舶經營人以及租船人等,其所適用的責任和事故類型也要廣,不僅僅限制在貨物損失,而且可能同時適用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但兩種責任限制制度又相互聯系。例如,當承運人對于運輸合同下每件貨物的賠償總和超出法律賦予的總的賠償限額時,則可援用總的限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有適用于一次事故或者一個航次中的所有責任,具體限額也可根據不同標準來計算,中國采用根據船舶總噸位計算總責任限額。
法律依據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賠償限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一條 為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賠償限額 了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海上運輸,是指海上貨物運輸和海上旅客運輸,包括海江之間、江海之間的直達運輸。
本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
第三條 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于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屬具。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經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外國籍船舶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
標準上的海事賠償責任限額的標準是什么???
根據《海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賠償限額 ,海事賠償限額按照下列標準計算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賠償限額 :
(一)300總噸以上船舶的賠償限額
根據《海商法》第210條的規定,對于300總噸以上船舶,人身傷亡和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按船舶總噸位分級計算。
1.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
(1)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333000計算單位;
(2)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前項規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
501噸至3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
30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333計算單位;
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250計算單位;
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
(二)不滿300總噸的船舶以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的賠償限額
交通部《關于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對不滿300總噸的船舶以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的賠償限額作了如下規定:
1.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
(1)超過20總噸、21總噸以下的船舶,賠償限額為54000計算單位;
(2)超過2l總噸的船舶,超過部分每噸增加1000計算單位。
2.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
(1)超過20總噸、21總噸以下的船舶,賠償限額為27500計算單位;
(2)超過21總噸的船舶,超過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
(3)從事中國港口之間貨物運輸或者沿海作業的船舶,不滿300總噸的,其海事賠償限額依照本規定所規定的賠償限額的50%計算;300總噸以上的,其海事賠償限額依照《海商法》第2lO條第1款規定的賠償限額的50%計算。
(4)同一事故中的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有適用《海商法》第210條或者本規定的,其他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應當同樣適用。
(三)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的救助人的賠償限額
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的救助人,其責任限額按照總噸位為l500噸的船舶計算。
(四)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
根據《海商法》第211條規定,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按照46666計算單位乘以船舶證書載明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是最高不超過25000000計算單位。
(五)中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
交通部《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對中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作了如下規定:
1.旅客人身傷亡的,每名旅客不超過4萬元人民幣;
2.旅客自帶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名旅客不超過800元人民幣;
3.旅客車輛包括該車輛所載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一車輛不超過3200元人民幣;
4.上述第2項和第3項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千克不超過20元人民幣。
此外,該規定允許承運人和旅客以書面形式約定高于4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限額。同時又規定,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額,按照4萬元人民幣乘以船舶證書規定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是最高不超過21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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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責任限額根據《海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賠償限額 ,海事賠償限額按照下列標準計算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賠償限額 :
(一)300總噸以上船舶的賠償限額
根據《海商法》第210條的規定,對于300總噸以上船舶,人身傷亡和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按船舶總噸位分級計算。
1.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賠償限額 :
(1)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333000計算單位;
(2)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前項規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
501噸至3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
30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333計算單位;
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250計算單位;
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
(二)不滿300總噸的船舶以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的賠償限額
交通部《關于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對不滿300總噸的船舶以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的賠償限額作了如下規定:
1.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
(1)超過20總噸、21總噸以下的船舶,賠償限額為54000計算單位;
(2)超過2l總噸的船舶,超過部分每噸增加1000計算單位。
2.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
(1)超過20總噸、21總噸以下的船舶,賠償限額為27500計算單位;
(2)超過21總噸的船舶,超過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
(3)從事中國港口之間貨物運輸或者沿海作業的船舶,不滿300總噸的,其海事賠償限額依照本規定所規定的賠償限額的50%計算;300總噸以上的,其海事賠償限額依照《海商法》第2lO條第1款規定的賠償限額的50%計算。
(4)同一事故中的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有適用《海商法》第210條或者本規定的,其他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應當同樣適用。
(三)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的救助人的賠償限額
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的救助人,其責任限額按照總噸位為l500噸的船舶計算。
(四)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
根據《海商法》第211條規定,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按照46666計算單位乘以船舶證書載明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是最高不超過25000000計算單位。
(五)中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
交通部《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對中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作了如下規定:
1.旅客人身傷亡的,每名旅客不超過4萬元人民幣;
2.旅客自帶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名旅客不超過800元人民幣;
3.旅客車輛包括該車輛所載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一車輛不超過3200元人民幣;
4.上述第2項和第3項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千克不超過20元人民幣。
此外,該規定允許承運人和旅客以書面形式約定高于4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限額。同時又規定,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額,按照4萬元人民幣乘以船舶證書規定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是最高不超過2100萬元人民幣。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內航空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賠償限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賠償限額 ,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害賠償。第三條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應當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賠償限額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
(二)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
(三)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所確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第五條 旅客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的,此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免除或者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第六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