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工人在工地上受傷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包工頭作為其雇主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當然需要承擔責任。包工頭在此承擔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的是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需要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如果是工人的受傷是因為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工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包工頭受傷屬工傷嗎包工頭受傷一般不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勞動法上的工傷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包括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也即工傷認定必須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的適用范圍是包工頭招用的勞動者因工傷亡的情形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而且其關于“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已被《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九條和最高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九條作出進一步釋明的答復》否定,不能再作為確認勞動關系和認定工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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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工傷誰負責為包工頭打工受傷由包工頭和打工工地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的建設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包工頭與打工仔之間為雇傭關系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包工頭當然要承擔賠償責任。建筑公司將工程分包給并無施工資質的包工頭,存在過錯,因此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小包工頭的工人受傷誰負責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的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適用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限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用人單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
通過規定可知,包工頭并不屬于主體上的用人單位,也就是說不能按照工傷來處理。此種情況下,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應當按照民法上的雇主、雇員侵權責任規定來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因此,當工人收到傷害時,可以直接向包工頭主張雇主賠償責任。
拓展資料: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若由于安全生產事故造成損害且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則雇主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包工頭手下工人受傷誰來承擔責任【法律分析】
包工頭手下工人受傷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法律關系最近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的有資質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的發包單位承擔勞動關系下的所有責任。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所謂補充賠償責任,是指多個行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產生數個責任,造成直接損害的直接責任人按照第一順序承擔全部責任,承擔補充責任的責任人在第一順序的責任人無力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在能夠防止或減少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且可以向第一順序的直接責任人請求追償的侵權責任形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包工頭叫的農民工受傷了,由誰承擔責任法律分析:第一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是否屬于工傷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的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適用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限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所謂用人單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
可見,個人雇傭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嗎 他人的情形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因此如果雇用人發生受傷事故,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賠償標準。
此種情況下,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按照民法上的雇主—雇員侵權責任規定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第二,農民工應有權應誰直接主張賠償賠償責任
若雇傭農民的組織為用人單位,則屬于工傷的,農民工應直接向用人單位或組織主張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因此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理賠。若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仍應按工傷賠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般情況下,包工頭承包工程后,包工頭雇傭的農民工受傷后,由于包工頭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因此由包工頭對農民工承擔雇主賠償責任。但有以下特殊情況:
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若由于安全生產事故造成損害且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則雇主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建筑、礦山領域安全生產事故多發的狀況,為強制建筑、礦山等領域規范用工管理,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見此時發包方雖與農民工無直接關系,但需要對農民工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即按照工傷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僅承擔雇主的賠償責任。
第三,發包方或分包方向農民工賠償后是否有權向包工頭追償
發包方或分包方向農民工賠償后,則依據發包方或分包方與包工頭的過錯比例進行分擔。
一般情況下,包工頭承包工程后,包工頭雇傭的農民工受傷后,由于包工頭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因此由包工頭對農民工承擔雇主賠償責任。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華律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