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速拆遷補償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根據國家政策規定。
1、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蔬菜地安徽高速拆遷補償 ,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安徽高速拆遷補償 的六倍計算,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安徽高速拆遷補償 的五倍計算,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安徽高速拆遷補償 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2、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3、安置補助費。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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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房屋最低貨幣補償價格標準安徽高速拆遷補償 ,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安徽高速拆遷補償 的安徽高速拆遷補償 ,補償金額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成新、結構、樓層、朝向、布局、公攤等因素評估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其約定。拆遷房屋的最低貨幣補償價格,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評估價格的90%計算。
二、搬家補助費標準,住宅搬遷補助費為每戶350元,需要周轉過渡的,應計算2次搬家補助費。非住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三、經營性補助費標準,根據被拆遷房屋用途(如辦公、公益、生產、商貿等)和區位的不同,經營性補助費按建筑面積每月30-50元/平方米補償。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當事人雙方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無合同約定和實行貨幣補償的按10個月計算給予一次性補助。
四、委托拆遷費標準,政府投資及公益性拆遷項目,委托拆遷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取;商業開發拆遷項目,由拆遷人與委托拆遷單位協商議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安徽省拆遷補償標準對于安徽省拆遷補償標準安徽高速拆遷補償 ,安徽省發布安徽高速拆遷補償 了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省內安徽高速拆遷補償 的土地補償費不高于本地區綜合地價安徽高速拆遷補償 的40%安徽高速拆遷補償 ,安置補助費不低于本地區片綜合低價的60% 《安徽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第一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批準征收集體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均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土地補償費不高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40%,安置補助費不低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60%。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標準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一致,集體未利用地補償標準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0.8的修正系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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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征用耕地以外安徽高速拆遷補償 的其安徽高速拆遷補償 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征用農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二)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坡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因采礦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五)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興辦企業,使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的低限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支付外,其他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減半執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調劑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可以不予補償。
第四十條 嚴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除依法報批外,應當按照征多少補充多少的原則,落實新的蔬菜基地,并按照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四十一條 收回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補償費。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補償費;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耕種10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響農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困難補助費。
因建設需要埋設電線桿、電線塔、電纜、管道等設施占用土地的,只補償青苗損失;占地較多的,應當依法征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