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您好!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您可以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具體數額如下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個月×5500元/月=49500元。(詳見2011年實施的最新《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5685.91元/月×18個月=102346元。(詳見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3、停工留薪期工資:3個月×5500元/月=16500元。(多處手指切斷傷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停工留薪期為3個月)。
上述三項合計:168346元。
所以,如果您現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至少能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合計168346元。由于公司未給您繳納任何社保,所以上述各項賠償均由單位支付。
備注一:以上計算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法規、參考數據和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國務院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新《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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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大學生就業補貼怎么領?申領發放遵循補貼申請、初審公示、資格復審、資金撥付4個程序。
其中補貼申請即各高校組織符合條件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的畢業年度內學生自愿申請一次性求職補貼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對于2013年已畢業高校畢業生于10月31日前申請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以后年度3月31日前申請。申請材料包括:求職補貼申請表、高校畢業生所在家庭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個人銀行賬戶。以上材料均一式3份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所在高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各一份。相關表格可自行在人社廳網站()或內蒙古人才網()下載,所有證明材料原件交所在學校初審后返還申請人。
初審公示即各高校要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通過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的申請補貼人員名單在校園內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資格復審即各高校將公示無異議的申請補貼人員名單、申請材料、公示原件、求職補貼發放一覽表匯總后,報送各高校財政隸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匯總。
資金撥付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復核通過的人員名單和申請材料、求職補貼發放匯總表,及時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復核情況,及時將補貼資金撥付到高校畢業生在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
呼市工傷九級傷殘賠償多錢呼和浩特市員工工傷九級可獲得一次性傷 殘補助金為9個月本人工資。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可獲得一次性傷 殘醫療補助金為10個月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傷 殘就業補助金為1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 殘的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享受以下待遇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
(一)從工傷保險基 金按傷 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 殘補助金,標準為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七級傷 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 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 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 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 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 殘就業補助金。
以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 金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 殘的16個月,八級傷 殘的13個月,九級傷 殘的10個月,十級傷 殘的7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基礎上增加20%。
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 殘的16個月,八級傷 殘的13個月,九級傷 殘的10個月,十級傷 殘的7個月。
第三十八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終止或者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 殘就業補助金每差一年扣減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 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 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019年呼和浩特工傷賠償標準,呼和浩特工傷鑒定標準及保險條例(修訂版)呼和浩特市工傷賠償標準,呼和浩特市工傷鑒定標準及保險條例(修訂版)
呼和浩特市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參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勞動保險數據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計算的賠償數額即為2013年工傷賠償標準。
主要參考法律、法規、規章
法律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社會保險法》;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或通知等。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呼和浩特市 工傷保險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 呼和浩特市 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 呼和浩特市 工傷保險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 呼和浩特市 工傷保險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 呼和浩特市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呼和浩特市 工傷保險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 呼和浩特市 工傷保險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 呼和浩特市 工傷保險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 呼和浩特市 工傷保險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 呼和浩特市 工傷保險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一) 呼和浩特市 工傷保險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 呼和浩特市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呼和浩特市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 呼和浩特市 工傷保險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5、 呼和浩特市 工傷保險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6、 呼和浩特市 工傷保險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7、 呼和浩特市 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附: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十二)、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工傷職工維權特別推薦:熟讀《工傷認定辦法》
內蒙古就業補貼發放時間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內蒙古大學生就業補貼申請對象:
1、求職創業補貼是自治區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殘疾高校畢業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有畢業生發放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2、服務對象為呼和浩特職業學院報送畢業年度的申請求職創業補貼初審合格的高校畢業生。
申請資料:
(1)《內蒙古自治區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申請表》兩份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
(2)高校畢業生所在家庭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復印件或本人殘疾證復印件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
(3)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地方可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實行項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門應當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各省級人社部門每年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擬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進行評審,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社部門根據評審結果給予定額補助,評審結果需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五類人員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是什么意思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的傷殘就業補助金額。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對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作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了新的調整,以下是相關法律條文的內容,供您參考: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其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員工的工傷傷殘程度經過鑒定以后,如果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系的時候,應該給員工支付的傷殘就業補助金額。在勞動能力受損的情況下,并且也沒有辦法適應用人單位給安排的新工作,肯定只能終止勞動關系呼和浩特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了。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標準和員工的傷殘級別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