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刑事責任后賠償殘疾費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負刑事責任后賠償殘疾費 的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該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 人身損害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 喪失勞動能力 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負刑事責任后賠償殘疾費 他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4日發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明確了殘疾賠償金和 死亡賠償金 是物質損失費而不是 精神損失費 。其解釋第25條、29條分別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作了規定。第31條指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確定第19條至29條各項財產損失的 賠償金 與按照18條1款規定的 精神損害 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 侵權責任 ”。第四條規定: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六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此條在過去解釋的賠償范圍上減少了被 撫養 人生活費。因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屬減少的收入性賠償,而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支出性賠償如果同時判賠,賠償重復,從這一條更證明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屬“物質損失”所以應當判賠。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該賠償 《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 刑法 》第三十六條第1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發布的《關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范圍問題的規定》第2款的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 訴訟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200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的講話精神: “確定附帶訴訟的賠償數額,應當以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為基本依據,并適當考慮被告人的實際賠償能力。死亡補償費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最高法院刑一庭主編 《現行刑事法律司法解釋及其理解與適用》2007年修訂本,第167頁。裁判文書又不能將“講話”作為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了精神損失不是物質損失(盡管以物質形式賠償),而被害者及親屬的精神痛苦已能通過國家對加害人的嚴厲的 刑罰 懲處得到相應撫慰和彌補。因此在“刑附民”訴訟中不支持精神損失賠償是有其合理性的。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蓖瑫r,該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钡?,對于如何理解和把握“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仍存在疑惑、質疑。主要是:對附帶民事訴訟,應否適用與單純民事訴訟相同的賠償范圍和標準?應否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也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適用解答》一書中予以明確: 1、對于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切實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如通過調解結案,在不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前提下,賠償范圍和數額不受限制。 2、如調解不成,通過判決結案,則應當充分考慮刑事案件被告人多為沒有正常收入的無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賠償能力很低的實際,實事求是地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作出判決。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由于該項情況再法律中沒有明確給出答案,但是負刑事責任后賠償殘疾費 我們一般是支持進行賠償的。因為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都造成了受害者的傷害,所以犯人在受到刑事處罰之后應該還是需要給予受害者一定的相關 殘疾賠償 才能幫助受害者。
致人6級傷殘負刑事責任后,傷殘費賠不賠?需要賠償。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負刑事責任后賠償殘疾費 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負刑事責任后賠償殘疾費 ;七十五周歲以上負刑事責任后賠償殘疾費 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負刑事責任后賠償殘疾費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車禍坐牢后還要賠償嗎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坐牢負刑事責任后賠償殘疾費 了也是要賠償的。坐牢只是犯罪分子應負的刑事責任,而賠償是犯罪分子應負的民事責任。所以在犯罪分子坐牢之后,也是應當給予受害人民事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負刑事責任后賠償殘疾費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刑事案件經濟賠償和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負刑事責任后賠償殘疾費 ,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負刑事責任后賠償殘疾費 ,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p>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輕傷可以要求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賠償嗎,人身傷害賠償數額該怎么計算輕傷可以要求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賠償。 人身傷害賠償數額計算 害人致傷他人負刑事責任后賠償殘疾費 ,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后故意托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后另行起訴。 誤工費的賠償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征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護理費的賠償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交通費、住宿費的賠償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標據少于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于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侯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營養費的賠償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的賠償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的生活補且費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后由侵害人賠償生活補助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喪葬費的賠償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亡賠償金,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二年。死者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殘疾者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自定殘之月起,賠償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的賠償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負刑事責任后賠償殘疾費 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也可以申請傷殘鑒定,根據責任,經行賠償。具體情況,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訴訟解決。 訴訟需要到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被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賠償殘疾賠償金除負刑事責任后賠償殘疾費 了交通肇事罪意外其余負刑事責任后賠償殘疾費 的不支持傷殘賠償金負刑事責任后賠償殘疾費 ,因為傷殘賠償金屬于精神損害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