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事故驚嚇有賠賞
國家電網有關觸電身亡賠償規定如下:
1、護理費,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電力事故驚嚇有賠賞 的交通費,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2、被撫養人生活費;
3、殘疾用具費,受害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配制假肢、代步車等輔助器具電力事故驚嚇有賠賞 的,憑醫院證明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4、喪葬費,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生活費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的;
5、交通費,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
法律依據: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
第七條 電力企業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傷亡,為電力生產人身事故:
(一)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的;
(二)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本企業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
(三)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的。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重大設備事故的,為一般設備事故:
1、發電廠2臺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并造成全廠對外停電的;
2、發電廠升壓站110千伏以上任一電壓等級母線全停的;
3、發電廠200兆瓦以上機組被迫停止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4、電網35千伏以上輸變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并造成對用戶中斷供電的;
5、水電廠由于水工設備、水工建筑損壞或者其電力事故驚嚇有賠賞 他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損壞的。
第二條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的任務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總結經驗教訓,研究電力生產事故規律,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電力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電力生產事故統計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電力生產事故統計分析應當與可靠性分析相結合,全面評價安全水平。
第五條 賠償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人承擔同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工地干電工被人誤送電電傷了,受到驚嚇,不能干電工了,工地有陪償嗎工地電工受傷屬于工傷可以要求賠償電力事故驚嚇有賠賞 ,具體醫療及賠償標準參考以下:
一、基本賠償費用: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電力事故驚嚇有賠賞 的電力事故驚嚇有賠賞 ,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二、工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待遇:
1、標準:
(1)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五級、六級工傷傷殘待遇:
1、標準: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難以安排工作的,才發放此傷殘津貼)
2、要求: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
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工傷死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受別人驚嚇能要求對方賠償嗎得視具體情況而論,法律上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嚇到人并對另一方造成電力事故驚嚇有賠賞 了損失才可以。
電力事故驚嚇有賠賞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規定電力事故驚嚇有賠賞 的侵權責任主要是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其中無過錯責任是例外,只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至第九十一條規定的特殊情形,所以主要分析過錯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雖然我國法律對公平責任原則的規定比較籠統、模糊,但適用時卻有著嚴格的條件,一般來說必須嚴格遵循以下三點:
第一,公平責任原則僅適用于一般的侵權責任案件,對于特殊侵權案件則不能適用。
第二,雙方當事人必須均無過錯,無法適用過錯或者無過錯責任;
第三,必須有嚴重的損害后果。當這種損害如果不由雙方分擔會給受害人造成難以承受的負擔,且讓受害人一個人承擔這種負擔有悖于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時才可適用。
工人驚嚇危機到生命危險 應該賠償嗎?工人如果驚嚇受到電力事故驚嚇有賠賞 他人電力事故驚嚇有賠賞 的威脅危機。及生命危險是可以進行賠償電力事故驚嚇有賠賞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