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時效是1年還是3年
《民法典》中三年訴訟時效包括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時效是1年還是3年 ,當事人一般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人身損害時效是1年還是3年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依據人身損害時效是1年還是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人身損害時效是1年還是3年 ,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人身損害時效是1年還是3年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是三年。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身損害時效是1年還是3年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人身損害時效是1年還是3年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人身損害時效是1年還是3年 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人身損害時效是1年還是3年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1、一般訴訟時效的計算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訴訟時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間的起始計算,而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容易的,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時效的起算卻是復雜的,這是因為受害人必須在起訴前知道自己所受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無法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988年4月2日)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體權的侵權行為一經實施完人身損害時效是1年還是3年 了,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 對于侵害健康權的,要分受傷之日、侵害時不能發現的傷害確診之日的不同來計算訴訟時效。 對于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須在確認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后,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特殊訴訟時效的計算 理論上講,侵害身體權和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為,應當按照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執行。
而《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是對侵害健康權行為的賠償請求訴訟時效,應當適用1年的規定。
3、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 目前沒有對侵害精神性人格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只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如果在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權的財產損失賠償的同時提出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則隨同受到特殊訴訟時效的限制。
4、侵權普通法與侵權特別訴訟時效適用不同 對于特別法應當一律按特別法的規定,如《國家賠償法》訴訟時效規定為2年(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5、最長訴訟時效 按照《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這是法律規定的訴權保護最長期限,超過這一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便失去訴權,不再受法律保護。(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最長時效也有特別法的特殊規定,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請求權滿10年喪失(第45條第2款),而不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最長訴訟時效,需要引起特別注意。
人身傷害訴訟時效一年還是三年那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人身損害時效是1年還是3年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人身損害時效是1年還是3年 ,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多久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時效是1年還是3年 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的,適用普通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三年,從受害人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有特殊情況的,可根據權利人申請決定延長。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傷、致殘、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人身損害時效是1年還是3年 他損害,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人身損害賠償是具有一定的訴訟時效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