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工傷不上報領導有啥責任
1、員工受傷隱瞞工傷不上報領導有啥責任 ,隱瞞不報隱瞞工傷不上報領導有啥責任 ,那么單位可以以此不承擔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單位需要支付隱瞞工傷不上報領導有啥責任 的費用。
2、因為沒有報告給單位,所以事故受傷費用由病人承擔。不按工傷處理。
工傷,單位隱瞞不報,應該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隱瞞工傷不上報領導有啥責任 ,職工個人或親屬也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隱瞞工傷不上報領導有啥責任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隱瞞工傷不上報領導有啥責任 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隱瞞工傷不上報領導有啥責任 :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單位不報工傷應承擔哪些責任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隱瞞工傷不上報領導有啥責任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隱瞞工傷不上報領導有啥責任 ,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這里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期間”是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或者其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不報工傷,可能是不想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工傷保險費用,是根據單位工資總額按一定比例繳納,職工不需要繳納。單位為員工申請工傷時,需要公司承擔停職期間的工資、醫療保險無法報銷的醫療費用、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單位不報工傷的,勞動者可以到有關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我想問一下用工單位瞞報工傷事故會有什么樣的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隱瞞工傷不上報領導有啥責任 的隱瞞工傷不上報領導有啥責任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