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自己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自己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怎么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書?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以后自己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尚未履行完畢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自己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由于合同雙方或者單方的法律行為導致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 勞動關系 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情況。本條規定自己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自己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此為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 終止勞動合同 的效力。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難以履行而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自己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 法規 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二、解除勞動合同書簽字后可以后悔嗎?不能。 解除勞動合同書是和 辭職 書一樣的效力,就是為了 解除勞動關系 的 證據 ,只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可以撤銷的,但是一方需要進行撤銷,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那么是無法進行撤銷的。 依據《 勞動合同法 》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 試用期 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 勞動合同補償 金的,正常情況下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如果用人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就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 經濟補償金 的 賠償金 ,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相關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怎么解除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自己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自己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