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資賠償的法規解讀
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的法規解讀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的工資。2、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二倍工資賠償的法規解讀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勞動合同法82條二倍工資如何理解法律分析二倍工資賠償的法規解讀 :是指勞動者本人在用人單位一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時間內二倍工資賠償的法規解讀 ,(不算第一個月工資)平均工資為基數二倍工資賠償的法規解讀 的二倍工資。工資被克扣的處理方式如下二倍工資賠償的法規解讀 :1、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被克扣工資,可以先與用人單位負責人了解情況,詢問原因,可以選擇與負責人私下和解,協商解決。2、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3、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4、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5、仲裁后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訂立勞動合同雙倍賠償有什么規定?一、訂立 勞動合同 雙倍賠償有什么規定? 理解二倍工資賠償的法規解讀 我國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二倍工資賠償的法規解讀 的應當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雙倍賠償問題二倍工資賠償的法規解讀 ,很多法律專家給出詳細解讀,相對來說,都沒什么大的理解誤差。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二倍工資賠償的法規解讀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要理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問題,必須將整條規定聯系在一起,即“未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二倍的工資”和“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條規定是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二、 經濟補償金 和 賠償金 的區別 1、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支付的法律依據不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賠償金的支付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也就是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 勞動關系 ,但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合法性不同。經濟補償的情形是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過錯 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依法終止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用人單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法與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的,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則是對用人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種懲罰。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賠償金。在此,需要強調的是,除二倍工資賠償的法規解讀 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無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即屬于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即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適用步驟不同。適用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直接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適用賠償金的情形下,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不支付賠償金的法律后果。很多用人單位寧愿支付賠償金,也不希望恢復勞動關系。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只有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應對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提供充分的 證據 ,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認定為解除、終止合同不當,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救濟措施勞動者可以直接請求用人單位依法向其支付 經濟賠償金 。在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者對賠償金數額有異議時,可以采取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提起 勞動爭議仲裁 ,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訴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如果發生 勞動爭議 ,勞動者不能向用人單位同時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要視情況而論。第一,因為勞動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列舉的過失情形,用人單位行使勞動 合同解除權 的無須承擔補償責任;第二,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身體狀況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給予經濟補償金;第三,用人單位無理由提出 解除合同 ,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除上述三種情況外,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均屬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可見,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 解除勞動關系 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 而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明顯帶有懲罰意味,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若同時提出這兩項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5、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同,正是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聯系所在。即: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因此,勞動 合同到期 終止不續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只計算勞動者2008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賠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賠償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標準二倍的計算方法予以計算。 綜上所述,勞動賠償中包含了雙倍賠償,但是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獲得雙倍賠償,一般來說,勞動者在為公司勞動,公司卻借故不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或者是通過手段與勞動者簽訂了沒有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些都是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賠償的,如果不賠償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
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雙倍賠償金條款經濟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賠償的法規解讀 ,需要給勞動者遭受損失的賠償。
法律分析
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是《勞動合同法》中的重要內容二倍工資賠償的法規解讀 ,補償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妥善補償勞動者損失二倍工資賠償的法規解讀 ,滿足勞動者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帶來經濟的損失;賠償金更加強調用人單位一方存在過錯,具有一定的懲罰性。經濟賠償金的適用條件,只有一種情況,就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二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適用賠償金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只有在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通過支付賠償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國家以法律形式制定了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其傾斜保護相對弱勢的勞動者以修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力量差異,對于穩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從其適用范圍和支付標準上看仍存在很多弊端,應在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基礎之上平衡勞資關系,兼顧二倍工資賠償的法規解讀 我國中小企業的用工負擔。促進我國勞資關系和諧穩定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